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登录后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