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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可以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具体核算参考以下:
1、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是指扣除运杂费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后的销售额。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数量,是指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后的销售数量。
2、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照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注意: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同一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符合任一减免税条件,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应税产品。
②纳税人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需要留存备查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需要留存备查免税、减税应税产品的产量台账等资料。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