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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有土地出让时,原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企业作为受让方为契税纳税人,已经缴纳了契税。后期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也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所以,已缴纳的契税应不予退还。
注:自2021年9月1日起,如果是因土地、房屋被政府征收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本地区的免征或减证契税。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