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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起,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参考文件: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