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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