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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的个税在异地项目地申报缴纳后,不得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重复缴税。2019年新税制起,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按年计算纳税的“综合所得”项目。对于作业人员的扣缴义务人来说,不存在异地申报扣缴个税、机构所在地抵减个税的问题;但是,对于作业人员个人来说,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在异地工程项目地被扣缴申报的个税,可以抵减其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
参考文件:国税函[2001]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