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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取得因承租方将车辆丢失的赔偿款,是否需要作为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由于政策上对于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没有具体的解释,目前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只要属于赔偿款,就属于价外费用,所以基于租赁业务产生的赔偿款,需要作为租车的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不能将所有的赔偿款都认定为价外费用,需要考虑业务的相关性,车辆丢失取得赔偿款和租车是两个业务,取得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际操作中,建议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哦~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