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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汽车租金一并收取的燃油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