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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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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税法上要求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由于税会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同,所以可能存在税会差异的情况。

    具体原则如下您参考:

    一、税法上: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会计上: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在会计实务中,通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2.《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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