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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学校食堂委托他人经营,收取的管理费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可以结合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情况一:在委托经营的合同中对食堂的餐饮服务形式、质量等经营方式有具体要求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其他未列明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情况二:在合同中只约定了租赁场地及设备等,对经营方式没有要求的,按照租赁服务(根据租赁的资产类型开具“有形动产租赁”或“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提醒:2026年5月底开票系统升级后,取消"其他未列明无形资产"编码,目前无形资产中没有其他合适的编码,如想按无形资产开,建议咨询主管税局看按哪个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