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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核定征收率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如果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免征经营所得个税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