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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当量值是确定的值。《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第 29 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附表二没有规定的,依据当地环保税核定征收政策中列示的污染物当量值或特征值填写。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附件二: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