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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虾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