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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同时税法还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所以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需要缴纳契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