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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或废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
注: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本栏次放开,可以手工填写,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
2、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M
(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M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M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M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M为0.000001。以上自动计算的,不可修改。
3、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并手工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4、当污染物是“pH 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
5、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可以手工录入。
提醒:报表中大气污染排放量单位为千克,水为千克或吨(排放量单位和环保税法附件中的“污染当量值”单位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