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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当量特征值(千克或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申报时,污染物种类名称选择后,污染当量特征值自动下发,无需手工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