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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毁损留存资料中涉及的,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期末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
您可以参考以下案例理解:
某公司主营罐头生产销售,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过期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
因此,该企业罐头过期报废的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计算为:100万/2亿=0.5%,未达到10%以上的标准。
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