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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需留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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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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