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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