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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源采集时,“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适用于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实际结算时进行填写,两列需要同时填写,具体区分以下情况:
①非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实际结算日期;“实际结算金额”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
②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小贴士: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将“实际结算日期”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