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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公司,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比例时需要缴纳残保金。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如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范围,需正常申报缴纳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