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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政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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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一、最新小规模单位减免增值税政策,您可以参考: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合计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以季报为例,季度不含税销售额达到30万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其他相关政策您可参考:

    1、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不再涉及5%征收率;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涉及偶然转让不动产的,偶然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起征点时不再剔除;

    4、涉及差额征税(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征点(月10万、季度30万元)标准;

    5、若开具专票,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月10万元(季30万元),专票部分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旧政策如下:

    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合计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④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第1点要求。

    ⑤若开具专票,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月10万元(季30万元),专票部分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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