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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政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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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最新的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政策,您可以参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贴士:①小规模纳税人合计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第1点要求。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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