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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实务中一般是区分是否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存在以下两种模式,不同模式下企税的处理您参考:
模式一:成立法人公司,即以实物作价投资,后期取得公司分红。
1、如果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以取得营业利润为目的:分析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续取得项目营业利润时,按照取得股息红利进行处理。
模式二:未成立法人公司,一般会约定“分房”或“分利润”。
1、分房: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若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处理。
2、分利润:①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②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处理。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