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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实习生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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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企业支付给毕业前实习生的工资(包括暑假工),个税按照连续劳务报酬代扣代缴的,适用累计预扣法计税;会计上通过劳务费核算;实习生以按月支付作为一次劳务,符合小额零星标准,每次支付金额<1000元的,无需取得发票,可以凭“收款凭证”(载明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前扣除;每次支付金额≥1000元的,需要按规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1、实习生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生产生活服务*其他生产生活服务(实习生劳务报酬)开具。

     2、实务中企业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税的,以工资表等内部凭证入账,无需实习生提供发票。

    小贴士: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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