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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公司从农户回收的农产品所有权本身就属于公司,因此,无需农户开具销售农产品的发票。公司后续销售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向农户支付的劳务费等,需要根据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凭证。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