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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公司从农户回收的农产品所有权本身就属于公司,因此,无需农户开具销售农产品的发票。但是,向农户支付的劳务费等,需要根据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凭证。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注: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2026年1月1日开始取消了增值税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免征。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