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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常见的税收优惠您可以参考:
1、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印花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提醒: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契税:①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7、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主要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