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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且没有用于免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项目时,可以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乘以9%抵扣进项税额。
注: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不可以加计扣除1%了;2026年之前,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深加工,可以加计抵扣。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