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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且没有用于免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项目时,可以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乘以9%抵扣进项税额;若又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可以在生产领用时加计1%进项抵扣。
不得抵扣的项目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