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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农产品卖给一般纳税人,如开具的农产品发票是以下几种正列举的发票之一,购买方也未用于不得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购买方可以按票面金额*9%进项抵扣:
1、企业开具的左上角带“自产农产品销售”标签的免税农产品数电票;
2、企业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自产农产品免税发票;
3、农民个人在税局或税局系统里申请代开的自产农产品免税发票(如开具的时数电票,左上角需带“自产农产品销售”标签);
4、购买方向农民个人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放弃自产自销免税优惠,开具的3%农产品专票;
注:小规模开具的1%农产品专票,只能按票面上的税额(1%)抵扣。
6、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开具的9%税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以发票上显示的“税额”进行抵扣。
参考文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