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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注: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政策依据:冀财税〔202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