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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可以参考:《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2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