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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区分为以下几种模式,您可以参考:
1、信息技术公司与快餐店采取业务分成的合作方式,顾客使用充电宝,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一元、两元金额不等,信息技术公司直接收取款项,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缴税并向顾客开票。快餐店允许信息技术公司将产品放在店里推广所收取的费用,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税。
了解:为何不按按有形动产租赁,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这项充电技术,是以充电宝为载体,实质仍是提供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公司利用充电宝提供广告服务,按”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快餐店将充电宝租给顾客,按“*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
3、快餐店向信息公司租赁充电宝设备,后续收入归快餐店,信息技术公司取得租赁费收入,按照“*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快餐店将充电宝租给顾客时,也按“*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
了解:为何不按供电,因为租赁和供电的混合,租赁从主,且电费不好计量。为何不按不动产租赁,因为业务实质不是租赁场地,不是按面积收费。
4、信息技术公司销售共享充电设备给快餐店,顾客租用充电宝,信息技术公司按销售货物征税,快餐店将充电宝租给顾客,按“*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
小贴士:以上信息技术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是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 经营租赁一般纳税人13%,小规模是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