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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的有机肥执行的国家标准为(根据最新标准更新):
1、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执行;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标准执行;
3、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
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