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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中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中的“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政策规定不太明确,建议最好先拿一下36号文和教育部令第14号文和主管税局沟通下。
参考文件:
1、财税财税2016年36号文 附件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十五条 食堂包含: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