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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城镇供水企业)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2026年增值税法执行后,免税政策失效,根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理解,自来水厂代政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2026年4月开票编码升级后,可以按“代收污水处理费”不征税编码开具发票。编码如下:
代收污水处理费:6250100000000000000,编码简称“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贴士:增值税法执行前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