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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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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①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②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用于混合用途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

     (二)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三)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四)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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