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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进项抵扣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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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进项抵扣举例如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6月购进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1200万元,进项税额108万元。该办公楼的20%用于职工食堂,单位的销项同时涉及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属于混合用途。该办公楼调整年限为20年,2026年7月开始折旧,每月折旧5万元,当年办公楼会计折旧额30万元,其中计入集体福利的折旧额6万元。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一般计税销售额800万元,简易计税销售额200万元。

    1、2026年6月所属期,购进时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08万元;

    2、2027年1月税款所属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1)计算2026年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108万元×[6/(20×12)]=108×(6/240)=2.7万元

    注:从2026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为6个月。

    (2)计算当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2.7万元×(6万元/30万元)=0.54万元。

    (3)计算当年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2.7-0.54)×200/(200+800)=0.43万元

    (4)计算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总进项税额=两类不得抵扣税额+三类不得抵扣税额=0.54万元+0.43万元=0.97万元。


    A公司需在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0.97万元;后续2028-2046年(剩余19年调整年限),每年按上述方法逐年调整,直至调整年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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