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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自然人)处取得收据,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的,可以凭合规收据和证明业务真实的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每次(日)销售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当取得其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