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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小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贴士: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无需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上需通过备抵法核算,核销时冲减坏账准备,不得直接转销应收账款。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参考文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