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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会计上发生哪些情形需要确认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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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地区适用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小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贴士: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无需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上需通过备抵法核算,核销时冲减坏账准备,不得直接转销应收账款。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参考文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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