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