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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根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而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也就免征了;但当期如果有消费税,城建税是需要缴纳的,附加税是否需要缴纳,则需要分情况:
1、月销售额不超10万,季销售额不超30万,则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免征的。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季销售额超过30万,则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需要缴纳的。
提醒:如果您自开或者申请代开了专用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城建税也仍需要缴纳。
参考文件:(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