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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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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的优惠如下:

    ①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增值税免征,则城建税及附加也随之免征。

    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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