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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从被清算的企业分得的财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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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属于注销清算情况,因属于股东股权的灭失,是否使用上述政策,目前没有统一的口径,实务中一般注销时是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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