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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