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筑企业异地工程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自应当预缴之月起6个月没有预缴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