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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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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情况一:纳税义务发生时: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情况二:收到预收款时: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向机构所在地预缴。

    小贴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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