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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照均衡配比的原则,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总价款×(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当期已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注:①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②当期已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已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