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资产重组中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分享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41地区适用

    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取得发票的,允许开具编码为“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考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去列表查看更多内容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