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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规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但该文件属个案批复,实务中,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存有差异。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确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也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