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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本期存在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但是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按照政策规定,折扣额是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建议重新开具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