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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税款,指的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